1.营改增后建筑工程的税金怎么计算?

2.什么是税后补差

3.建筑工程单价调差时考虑税金、利润、企业管理费及其他规费吗?

4.您好!请问购一套商品房需要上交哪几种税,各种税的税率各是多少?如何计算各种税金?请回音,谢谢

5.预算造价中怎样计算人工费调差

6.工程造价中税金的费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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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票价差比例是什么意思

9.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为什么要取税金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的税金怎么计算?

税金价差金额是多少_价差只计税金

营改增以后建筑工程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主材价差、主材费(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条例规定,向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经营者征收的财政收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做出规定,“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建筑安装工程税金

什么是税后补差

“税前补差”指这类项目费用只能在税金前立项,只能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的费率。

税前补差和税后补差的“税前”,应该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取得收入后应承担的税赋,也就是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指的是编制概预算时按照工程量应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前补差和税后补差的“税前”,应该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取得收入后应承担的税赋,也就是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指的是编制概预算时按照工程量应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前补差就是差价要记取税金,税后补差就是价差不记取税金。

税前补差和税后补差的“税前”,应该是施工过程中应当取得收入后应承担的,也就是建筑业,指的是编制时按照应计算的。

一般出现在甲指定材料价格时候,会出现这两种情况,一般甲指定材料价格 不参与整体的优惠比率!

税前补差一般用于需要计入建筑安装费用中的项目,税后补差一般用于只给与补偿的项目。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筑工程单价调差时考虑税金、利润、企业管理费及其他规费吗?

朋友材料价格涨幅10%内清单单价不予调整,超过10%部分予以调整,这是甲乙双方为了不让材料价格上下浮动过大,影响施工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

您例举的情况,调整时材料涨幅超过10%部分应当计算税金这个因素,别的就不应该计算啦,建筑行业多少年来就是找材料价差 ,只是要税款,其他不要。

您好!请问购一套商品房需要上交哪几种税,各种税的税率各是多少?如何计算各种税金?请回音,谢谢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主要要缴纳的税费有:

(一)营业税

1.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A.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B.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a.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b.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c.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d.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e.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f.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A.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B.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C.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a.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c.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A.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B.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a.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b.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第一种情况是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C.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D.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

a.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b.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c.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2.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转发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

1.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2.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具体讲:

1.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2.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3.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4.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5.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B.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C.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市在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F.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6.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 1996 ]240号)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2.根据北京市人民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1.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2.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预算造价中怎样计算人工费调差

如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报价时的单价与实际施工时的单价浮动在5%以内,其风险或者受益由承包人承担,当人工、材料单价浮动超过5%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或者受益。该工程钢筋一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人工费400元(定额基价为200元),钢筋4000元(暂不考虑其他材料),机械费100元(定额基价也为1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率18.36%,企业管理费费率33.3%,利润率22%,规费费率3.14%,税率3.461%,

由此算出综合单价为[400+4000+100+(200+100)*(18.36%+33.3%+22%)]*(1+3.14%)*(1+3.461%)=5037.74,若施工时人工工资单价涨到65元/工日,钢筋涨价到4500元/t,则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应该为多少?我来帮他解答提问者纳2012-12-26 12:13原人工工资单价为多少元/工日,追问原人工单价60元/工日回答根据上述情况,已知:该工程钢筋一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综合单价为

[400+4000+100+(200+100)*(18.36%+33.3%+22%)]*(1+3.14%)*(1+3.461%)=5037.74,施工时人工工资单价涨到65元/工日,钢筋涨价到4500元/t,合同规定的是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报价时人工为60元/工日,钢筋4000元/t,施工时人工为65元/工日,钢筋为4500元/t。合同规定施工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与报价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浮动5%之内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超过5%调整价差。计算需调增的价格如下:

超过5%调整价差 人工费调整价差:

原60元/工日,

现65元/工日

每工日需增加费用 65-60*(1+5%)=2元/工日

原工日数400(元)/60(元/工日)=6.67工日

人工费调整价差 6.67工日*2元/工日=13.34元

(2)材料费调整价差: (钢筋)

原4000元/t, 现4500元/t

每t需增加费用 4500-4000*(1+5%)=300元/t

原材料数量 4000(元)/4000(元/t=1t

材料费调整价差 1t*300元/t=300元

(1) (3)超过5%调整价差:

(2) (人工费调整价差+材料费调整价差)*(1+3.14%)*(1+3.461%)

=(13.34+300)*(1+3.14%)*(1+3.461%)

=334.36元

(4)该分项工程

结算价款:

综合单价+超过5%调整价差 =5037.74+334.36=5372.1元/t

追问也就是说人工费价差不计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取费是吧?请问有什么根据吗?很多省份都不同,湖南省的是这样算的吗回答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的计取基数为定额中的(人工费+机械费),这一点从你给出的综合单价计算

[400+4000+100+(200+100)*(18.36%+33.3%+22%)]*(1+3.14%)*(1+3.461%)=5037.74中可以得出。

每个省是不一样的,实际得看以下当地的取费定额规定。追问这个我知道,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基数是人工和机械的定额基价,但是在湖南省的文件、取费定额规定中找不到关于价差取费的,上面这个案列中人工费调差13.34元要不要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回答因为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取费基数是人工和机械的定额基价,而13.34元为人工费调差,它不是定额基价内的费用,所以不要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只能计算规费和税金。

如果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不是一次性包死的,那就可以按照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图纸,和工程变更手续计算工程量,再按照当地的预算定额套价格,和当地造价管理站发放的季度材料差价找差价了。追问合同规定的就是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啊,报价时人工为60元/工日,钢筋4000元/t,施工时人工为65元/工日,钢筋为4500元/t。合同规定施工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与报价时造价管理站发布价格浮动5%之内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超过5%调整价差啊回答请问它的报价是否与当地造价管理站的季度材差文件上的报价是否一致,价格不能随意报的,都得按照材差文件上的价格报价,否则是不对的。 比例,如果当地造价管理站第四季度钢材价格是4000元一吨,他买的是4500元一吨,那就按照4000元一吨结算。人工费也是如此。

工程造价中税金的费率如何计算

1.营业税:营业额的3%

2.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市区的,按照营业税的7%征收;在县镇的按照营业税的5%征收,在农村的,按照营业税的1%征收。

3.教育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3%

税率等于(1/(1-营业税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附加税率))-1)*100%

扩展资料:

税金可以分很多种。其中与我们最密切相关的税金就是居民税和所得税。

1 居民税(地方税)和所得税(国税)都是针 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税金,在收入金额认定等方面具有很多相同之处。另一方面,它们也有不同 之处,比如说所得税是针对本年度的收入征收的税金,居民税是在下一年度针对前一年的收入征 收的税金,而且它们的税率等也是不同的。

2 税金,企业所得税法术语,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3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中所提及的“税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部分。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由承包人负责缴纳。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当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亦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但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其营业额中不包括付给分包或转包方的价款。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税金

主材信息价价格波动幅度怎么算

由于建材价格的波动,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结算与合同价发生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呢?我结合一个案例,并结合国家的类似政策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一、对价格波动处理的《规定》样例

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因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未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属于承包工程范围,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即超过10%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施工合同价(包括招标文件规定,下同)没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包括包干系数为零)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价有计取风险包干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水泥等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预算价用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水泥等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10%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超过10%的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未约定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水泥等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六)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上述《规定》,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即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为计算材料价差的口径,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的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在10%以外的,由发包方承担或受益。其内涵是化解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让建筑市场价格异常所产生的价差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担

股票价差比例是什么意思

股票差价盈利怎么算?

首先你的成本包括买卖需要指出的手续费和税,目前股票交易产生的手续费比较多,主要有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过户费等等。

在明确了所有的交易费用后,计算交易的收益就是:收益=(卖出的收入-卖出交纳的交易费用和税金等)-(买入的本金+交易的手续费税等费用)。

所谓买入、卖出的收入、本金,就是你的买、卖单位价格乘以买卖的股数。

收益率=收益/(买入的本金+交易的手续费税等费用)。

当然在公司分红的时候,还要加上分到你手的实际收入。

这就是计算股票差价的比例幅度的公式。

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为什么要取税金

因为在工程预算过程中材料、人工费都包含相应的税金在其中,所以材料调差也应当相应调整税金。

价差调整指从事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人工费,材料价格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扩展资料:

税金种类:

税金可以分很多种。其中与我们最密切相关的税金就是居民税和所得税。

居民税(地方税)和所得税(国税)都是针 对个人收入所征收的税金,在收入金额认定等方面具有很多相同之处。另一方面,它们也有不同 之处,比如说所得税是针对本年度的收入征收的税金,居民税是在下一年度针对前一年的收入征 收的税金,而且它们的税率等也是不同的。

税金,企业所得税法术语,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中所提及的“税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部分。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由承包人负责缴纳。?

百度百科-税金